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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10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董孟孟与金明善、金京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孟孟,金明善,金京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050号申请执行人董孟孟,女,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被执行人金明善,女,1975年4月14日出生,朝鲜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金京泽,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朝鲜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董孟孟与被执行人金明善、金京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59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5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国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