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行申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青海翠缘农业高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西宁市国土资源局等土地行政征收行政赔偿案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青海翠缘农业高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青海省西宁市国土资源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国土资源局,青海省西宁市统一征地事务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青行申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青海翠缘农业高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五四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王富魁,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省西宁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号。法定代表人包维珍,该局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舒畅,该局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省西宁市统一征地事务所。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号。法定代表人肖海军,该所所长。再审申请人青海翠缘农业高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缘公司)诉青海省西宁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城西区国土局)、青海省西宁市统一征地事务所(以下简称市统征所)土地行政征收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青0105行初25号行政裁定书及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青01行终64号行政赔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翠缘公司申请再审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三被申请人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现因2007年5月11日苗木款一案,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无核葡萄苗木35978株×60元×30倍=6476400元。本院经审查查明,翠缘公司因其租用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彭家寨镇汉庄村村民委员会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被拆迁及补偿的事由,已多次提起诉讼。其中针对拆迁补偿行为及地上附着物(苗木、大棚等)的补偿、赔偿事由分别于2014年提起了行政诉讼。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宁行初字第28号、29号行政赔偿裁定书及行政裁定书。后因翠缘公司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了(2014)青行终字第20号、21号行政裁定书及行政赔偿裁定书。翠缘公司仍不服,提出申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了(2015)青行申字第5号、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翠缘公司的再审申请也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了(2015)行监字第1791号通知书。在以上案件中,虽然被告为市国土局和市统征所,但生效裁定均认定,翠缘公司于2007年7月知道涉案行政行为的内容,于2014年1月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2016年4月5日,翠缘公司再次针对已经被补偿完成的苗木35978株要求市国土局、城西区国土局、市统征所赔偿6476400元。本院认为,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4)宁行初字第28号案件及本院审理的(2014)青行终字21号案件中,翠缘公司要求市国土局、市统征所赔偿因拆迁补偿行为违法造成的损失4.8亿元(包括苗木、大棚等其他损失)。此次诉讼中,翠缘公司要求市国土局、城西区国土局、市统征所赔偿苗木款6476400元(35987株×60元×30倍)。翠缘公司虽然在两次诉讼中要求被告予以赔偿的数额不同,但系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赔偿请求。即均针对2007年翠缘公司租用的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彭家寨镇汉庄村村民委员会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被拆迁及补偿的行为提出的赔偿请求。该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及是否应当赔偿,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本院已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且翠缘公司已领取葡萄苗35978株的补偿款1978790元。故翠缘公司此次诉讼属于重复起诉。另外,在以上案件中,人民法院已经认定,翠缘公司于2007年7月知道涉案行政行为的内容,于2014年1月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故,翠缘公司此次起诉也已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一、二审法院以翠缘公司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及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为由,驳回翠缘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翠缘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青海翠缘农业高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富梅审判员 韩英俊审判员 李成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 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