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8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刘庆龙与潘自力、孙伟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龙,潘自力,孙伟川,交运集团平度温馨的士有限公司,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8420号原告刘庆龙,男,1988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潘自力,女,1975年3月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孙伟川,男,1975年9月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交运集团平度温馨的士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三城路667号。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9号银河大厦1904室。代表人张恒文,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佳丽,女,系该单位职工。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海尔路1号兴邦杰座4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龙与被告潘自力、孙伟川、交运集团平度温馨的士有限公司、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龙撤回对被告潘自力、孙伟川、交运集团平度温馨的士有限公司、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庆龙负担。审判员 苑旭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荆保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