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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民终2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毛中波与泗洪县双沟镇人民政府、泗洪县公路管理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泗洪县双沟镇人民政府,毛中波,泗洪县公路管理站,宿迁圣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迁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终25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泗洪县双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双沟镇中大街。法定代表人:徐伟,系该镇镇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中波。原审被告:泗洪县公路管理站,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长江东路*号。法定代理人:白波,系单位站长。原审被告:宿迁圣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春。原审被告:宿迁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亚光,系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泗洪县双沟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毛中波���原审被告泗洪县公路管理站、原审被告宿迁圣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宿迁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5)洪民初字第03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泗洪县双沟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9月19日以其与被上诉人毛中波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泗洪县双沟镇人民政府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泗洪县双沟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82元,减半收取741元,由上诉人泗洪县双沟镇人民政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黎明代理审判员  周栋才代理审判员  白 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月馨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