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1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赵秋贤与赵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秋贤,赵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574号申请执行人赵秋贤,女,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赵志伟,男,198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秋贤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1民初12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志伟支付案件款500000元及利息20000元、案件受理费4588元、负担执行费7646元,共计532234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志伟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现将被执行人赵志伟名下的房屋及车辆正在评估拍卖中,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案件款532234元未受偿。由于履行期限较长无法在一个执行期限内执结,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执5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正审判员  魏峰波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静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