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3304号
申请人:李泽智。
被
申请人:徐政伟。
原告李泽智诉被告徐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泽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政伟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李泽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