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23执2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敏与夏勇、彭加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敏,夏勇,彭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23执2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敏,男,生于1987年8月1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仁寿县。被执行人:夏勇,男,生于1979年12月4日,汉族,农民,住四川县犍为县。被执行人:彭加丽,女,生于1987年9月5日是,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申请执行人王敏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犍为民初字第8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在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216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执行费824元。经查现被执行人夏勇、彭加丽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敏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5)犍为民初字第8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迎冬审判员 刘 进审判员 艾 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旭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