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3财保150号申请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住所地邯郸市滏东北大街39号。法定代表人杜文强,系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和平路122号。法定代表人康永栋,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少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