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2执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公安县中医医院与钟某1、钟某2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公安县中医医院,钟某1,钟某2,钟某3,钟某4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2执保191号申请人:公安县中医医院,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油江路。法定代表人:雷某,院长。委托代理人:赵国宏,公安县中医医院财务科副科长。被申请人:钟某1,女,196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公安县。被申请人:钟某2,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公安县。被申请人:钟某3,女,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公安县。被申请人:钟某4,女,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公安县。申请人公安县中医医院与被申请人钟某1、钟某2、钟某3、钟某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公安县中医医院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钟某1、钟某2、钟某3、钟某4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的交通事故赔偿款14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钟某1、钟某2、钟某3、钟某4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的交通事故赔偿款140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196元,由被申请人钟某1、钟某2、钟某3、钟某4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长琼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学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