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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7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吉木萨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XX、魏建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木萨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魏建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7执613号申请执行人:吉木萨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77年5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魏建虎,男,汉族,1978年12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吉木萨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XX、魏建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吉民二初字第8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吉木萨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款28028.11及利息,执行费320元,合计28348.11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木萨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XX、魏建虎于2016年10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31日之前给付申请人案款5000元;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申请人案款11000元;逾期利息于2017年年底一次性给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龙审判员 张生明审判员 哨依塔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晓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