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民辖终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徐州佳诚针织有限公司与宁波禾胜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禾胜进出口有限公司,徐州佳诚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辖终5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禾胜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鄞县大道东段1299号903室。法定代表人:陈文达,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佳诚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宋桥村。法定代���人:文希成,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宁波禾胜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2民初45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宁波禾胜进出口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徐州佳诚针织有限公司(供货方、乙方)与宁波禾胜进出口有限公司(购货方、甲方)于2016年3月16日签订的《徐州佳诚针织有限公司--合同书》第四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供货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因徐州佳诚针织有限公司(供货方、乙方)所在地属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该院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宁波禾胜进出口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于法有据。上诉人宁波禾胜进出口有限公司主张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其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宏代理审判员 赵东平代理审判员 汪佩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思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