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8民初18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建生、林月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生,林月英,蔡锦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8民初1876号申请人:张建生,男,汉族,1971年2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平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小燕、周霖蔚,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月英,女,汉族,1960年3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平和县。被申请人:蔡锦宁,男,汉族,1985年3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申请人张建生与被申请人林月英、蔡锦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建生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以查封、冻结、限制过户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保全被申请人林月英、蔡锦宁位于平和县山格镇果蔬市场大门边向小溪镇方向第一间混合结构四层半楼房[房权证号:漳房权证平山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平山国用(99)],保全金额500000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以50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林月英、蔡锦宁诉讼过程中转移、变卖、隐匿或毁损其财产,致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林月英、蔡锦宁位于平和县山格镇果蔬市场大门边向小溪镇方向第一间混合结构四层半楼房[房权证号:漳房权证平山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平山国用(99)],保全金额500000元,期限为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12日止。二.被保全人林月英、蔡锦宁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保全人林月英、蔡锦宁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保全人林月英、蔡锦宁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保全人林月英、蔡锦宁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保全人林月英、蔡锦宁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建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茂己审 判 员 曾银燕人民陪审员 黄丽琼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琳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