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601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五家渠磐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湖南省衡南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润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润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家渠磐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湖南省衡南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润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润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1民初1688号原告:五家渠磐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工业区北工业园五蔡路以西中基公司以南浦曌公司以北。法定代表人:唐立新。委托代理人:周丽,新疆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衡南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市石鼓区解放路附236号。法定代表人:何平。被告:河北润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438号和平商街A座2层。法定代表人:刘宏生。被告:河北润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9区02小区035号。负责人:刘宏生。本院受理原告五家渠磐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石公司)与被告湖南省衡南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南公司)、河北润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司(以下简称润邦公司)、河北润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以下简称润邦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磐石公司诉称,被告磐石公司与被告衡南公司新疆分公司(已注销)于2015年6月26日签订《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由原告按合同约定给被告承建的五家渠格里芬堡工程供应混凝土,被告润邦分公司为合同履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包括在履行合同中所欠的全部货款、货款利息以及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履行其供货义务,共计向被告供应价值1026998元的混凝土,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衡南公司支付货款1026998元,支付违约金308099元,判令被告润邦公司、被告润邦分公司对上述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衡南公司在��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衡南公司的住所地在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依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申请将案件移送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与被告衡南公司新疆分公司(已注销)签订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中第十六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供方(即原告)所在地为五家渠市,故五家渠垦区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对被告衡南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湖南省衡南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湖南省衡南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弥博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