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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12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欧达海威自动化成套有限公司,洪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2473号原告:上海欧达海威自动化成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被告:洪磊。原告上海欧达海威自动化成套有限公司与被告洪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欧达海威自动化成套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7.5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严盈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