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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行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彦亨与沈阳市和平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沈阳市和平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中心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亨,沈阳市和平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沈阳市和平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103行初79号原告李彦亨,国家电网大东分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珣,辽宁兴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四马路*号。法定代表人田培君,该办主任。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中心,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四马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晶,该中心主任。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涂忠义,沈阳市和平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何东旭,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原告李彦亨认为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沈阳市和平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中心不依法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彦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彦亨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彦亨撤回起诉。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彦亨负担。审 判 长  高 虹审 判 员  邹红黎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