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5民初2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四川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5民初2572号原告:四川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XX军,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珊,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富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法定代表人:陈志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楚雄,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川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经营困难、资金紧张,涉诉案件数量众多,应接不暇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565元,减半收取计16282.5元,由原告四川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兴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煌燃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