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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民抗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郭太茂、魏和平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太茂,魏和平,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抗4号抗诉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郭太茂,男,195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魏和平,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申诉人郭太茂因与被申诉人魏和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15)温民祥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并以焦检民(行)监[2016]41080000065号民事抗诉书向我院提起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温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李玉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海腊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