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2刑初字4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蔡孔、张森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孔,张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02刑初字436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孔,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南召县。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1月1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张森,男,1990年3月13日出生,身份证码411326199003133617,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3月1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3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蔡明、朱豆豆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7月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2015年9月29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5年11月9日。现均羁押在南阳市看守所。被告人蔡孔、张森涉嫌盗窃罪一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6)36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孔、张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1、2015年5月18日中午,被告人蔡孔、张森伙同蔡明(已判决)、朱豆豆(已判决),窜至南阳市高新区许庄林场家属院,由朱豆豆、张森望风,蔡孔、蔡明攀爬入室分别实施盗窃。其中,蔡明进入被害人蒋某家中,盗走黄金戒指、银戒指各一枚、银镯子一对、香烟五盒共计价值6092元及银佛吊坠、银制小孩挂坠各一个和现金300元;蔡孔进入被害人冯某家中,盗走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保时捷男士手表一块,共价值4585元及天王牌男士手表一块、水晶佛吊坠一个、独玉观音吊坠一个、老庙黄金挂锁一个、苹果牌迷你电脑一台、黄金叶香烟一条和现金26000元。以上,被盗财物价值共计36977元。2、2015年3、4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蔡孔伙同蔡明预谋后,骑电车从枣林街沿长江路窜至南阳市高新区南新路口赵营村,由蔡明放风,蔡孔从楼梯转身台的翻窗进入毕春梅家中,盗走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足金吊坠一个、金耳环一对。价值共计9783元。3、2015年3月份,被告人蔡孔伙同蔡明骑电车窜至南阳市高新区南新路口赵营村,由蔡明放风,蔡孔从楼梯转身台的窗户上翻窗进入被害人张某家中,盗两条黄金项链吊坠二个、男士黄金项链一节,现金900余元。4、2015年5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蔡孔、张森伙同蔡明、朱豆豆沿南阳市区长江路长江一号西边100米的一条小路向南,由张森、蔡明、朱豆豆放风,蔡孔翻窗进入被害人包天青家中,盗走现金5500元、价值939元平板学习机一部。价值共计6439元。5、2015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蔡孔伙同朱豆豆窜入南阳市大冯营庄社区,由朱豆豆(另案处理)放风,蔡孔进入申峰自建房中,盗走一小型保险柜,柜中有白金戒指一枚、独山玉原石一块。后蔡孔、朱豆豆将该独山玉原石销赃,得款挥霍。6、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蔡孔、张森伙同蔡明、朱豆豆预谋后,窜至南阳市区白河南桃花岛附近的黄河小区,由张森、朱豆豆、蔡明放风,蔡孔进入张记伟家中,盗走现金1500元及价值95元帝豪香烟一条。价值合计1595元。以上,被告人蔡孔盗窃6起,所盗财物价值合计55694元。被告人张森盗窃3起,所盗财物价值合计45011元。案发后,被告人蔡孔、张森到公安机关投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蔡孔、张森的供述;2、被害人冯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陈红杰等人的证言;4、价格鉴定意见书;5、同案刑事判决书、个人信息、到案经过等。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孔、张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蔡孔盗窃数额巨大,张森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孔、张森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蔡孔、张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辩称指控盗窃冯某家数额有误。经审理查明:1、2015年5月18日中午,被告人蔡孔、张森伙同蔡明、朱豆豆(二人已判决),窜至南阳市高新区许庄林场家属院,由朱豆豆、张森放风,被告人蔡明、蔡孔攀爬入室分别实施盗窃。其中,蔡明进入被害人蒋某家中,盗走黄金戒指、银戒指各一枚、银镯子一对、香烟五盒共计价值6092元及银佛吊坠(购置价438元)、银制小孩挂坠(购置价800元)各一个和现金300元,蒋某涉案价值7630元;被告人蔡孔进入被害人冯某家中,盗走被盗价值980元的金项链一个、价值2106元的黄金戒指一枚、价值1499元的保时捷男士手表一块,共计价值4585元及天王牌男士手表一块(购置价10000元)、水晶佛吊坠(购置价10000元)一个、独玉观音吊坠(购置价6000元)一个、老庙黄金挂锁(购置价2000元)一个、苹果牌迷你电脑(购置价2600元)一台、黄金叶香烟一条(购置价200元)和现金5000元。冯某财物价值共计40385元。2、2015年3、4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蔡孔伙同蔡明预谋后,骑电车从枣林街沿长江路窜至南阳市高新区南新路口赵营村,由蔡明放风,蔡孔从楼梯转身台的翻窗进入毕春梅家中,盗走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足金吊坠一个、金耳环一对,价值共计9783元。3、2015年3月份,被告人蔡孔和蔡明骑电车窜至南阳市高新区南新路口赵营村,由蔡孔放风,蔡明从楼梯转身台的窗户上翻窗进入被害人张某家中,盗两条黄金项链吊坠二个(购置价5700元)、男士黄金项链一节(购置价500元),现金900余元。财物价值共计7100元4、2015年5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蔡孔、张森伙同蔡明、朱豆豆,沿南阳市区长江路长江一号西边100米的一条小路向南,由蔡明、朱豆豆、张森放风,蔡孔翻窗进入被害人包天青家中,盗走现金5500元、价值939元平板学习机一部。财物价值共计6439元。5、5、2015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蔡孔伙同朱豆豆窜入南阳市大冯营庄社区,由朱豆豆(另案处理)放风,蔡孔进入申峰自建房中,盗走一小型保险柜,柜中有白金戒指一枚、独山玉原石一块。后蔡孔、朱豆豆将该独山玉原石销赃,得款挥霍。6、2015年6月份,被告人蔡孔、张森伙同蔡明、朱豆豆预谋后,窜至南阳市白河南桃花岛附近黄河小区,由朱豆豆、张森、蔡明放风,蔡孔潜入张记卫室内盗走现金1500元及价值95元帝豪香烟一条。财物价值合计1595元。以上,被告人蔡孔盗窃6起,所盗财物价值合计72932元及白金戒指一枚、独山玉原石一块。被告人张森盗窃3起,所盗财物价值合计56049元。案发后,被告人蔡孔、张森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指控的犯罪事实。另查明,2016年4月28日,本院判处一、被告人蔡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二、被告人朱豆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三、责令被告人蔡明、朱豆豆共同退赔蒋某7630元、退赔冯某40385元,退赔包天青64**元、退赔张记卫1595元;责令被告人朱豆豆退赔程保虎7208元;责令被告人蔡明退赔毕春梅9783元、退赔张某7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蔡孔、张森的供述;2、被害人冯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陈红杰等人的证言;4、价格鉴定意见书;5、同案刑事判决书、个人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当庭出示、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孔、张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蔡孔单独入户盗窃冯某家现金数额,仅有受害人陈述,结合蔡孔到案供述其称盗窃冯某现金5000元的事实,本院采信被告人供述。共同犯罪中虽然其他参与人没有分得该笔赃款,但应当共同对该数额承当责任。被告人蔡孔、张森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5月1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8年9月1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蔡孔、张森与蔡明、朱豆豆共同退赔蒋延景7630元、退赔冯婷40385元,退赔包天青64**元、退赔张记卫1595元;责令被告人蔡孔与蔡明共同退赔毕春梅9783元、退赔张明伟7100元、责令被告人蔡孔退赔申峰白金戒指一枚、独山玉原石一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杜玉明审判员 XX鲲审判员 谢文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冉 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