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2执7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贾小东申请执行谢飞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小东,谢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726号申请执行人:贾小东,男,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花园南街6号7幢2单元5楼1号居民。被执行人:谢飞,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芦溪镇芦溪村三组040号村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台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22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谢飞偿还贾小东借款52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谢飞的银行存款700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