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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民初3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撤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3061号原告:韩某某,女,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徐某,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单 志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德格吉日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