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02民初36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杨某与韩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韩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02民初3666号原告:杨某,女,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栋梁,三门峡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韩某1,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原告杨某与被告韩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栋梁,被告韩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请求判决双方婚后所生的大儿子韩某2由被告抚养;小儿子韩某3由原告抚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韩某2今年4岁,小儿子韩某3今年3岁。因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才知道被告不仅不履行家庭义务,××基本上都是原告负责照顾,被告根本没有尽到一个丈夫和父亲应有的义务。同时,被告还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急剧恶化,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同时对孩子也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严重影响了孩子身心健康。时至今日,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韩某1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夫妻感情破裂不属实,被告没有履行家庭义务也不属实。被告挣得钱都交给了原告,家庭的经济也全盘交给了原告管理。被告作为一家之主,对整个家庭生活安排考虑的不够周全,原告也不擅长,导致现在家庭生活困难。近几年,我一直在外打工,孩子一直是原告照顾,没有考虑就近打工照顾家里。原被告在一起生活了十六年,被告一共打过原告三次,这次也是因为原告生被告气才起诉到法院,被告那天不应该打原告。因原告在外面有人了,我才打她,但只要原告不再跟他人来往,被告还愿意和原告生活,原被告分开对孩子不好。经审理查明:1999年冬天,杨某、韩某1在甘肃相识并相恋。2000年5月,杨某跟随韩某1一起来到河南开始同居生活,双方感情较好。2002年,双方生育一女,××。××××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5月,女儿因病去世。××××年××月××日,双方生育大儿子韩某2。××××年××月××日,双方生育小儿子韩某3。婚姻生活中,双方因韩某1工作地方较远,不能照顾家里的问题,产生矛盾。2013年来,因为小儿子生病住院没有及时治疗落下残疾以及韩某1对杨某产生不信任等问题造成双方矛盾升级,夫妻双方未能有效沟通化解,杨某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相恋到结婚生子,生活至今已16年,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在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夫妻双方未能及时沟通并化解矛盾,致使夫妻矛盾进一步扩大。究其根本原因,系因被告对原告的不信任,猜忌原告,双方误解、矛盾加剧,但双方起争执的原因一定程度上也是被告韩某1在内心中对原告杨某的在乎和重视,可见原被告之间并非没有夫妻感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并愿意改正自身不足,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孩子是夫妻之间的纽带,原被告双方生育两个儿子现尚年幼,夫妻双方应当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相信任,互相包容,互相体谅、互相尊重;对于家务琐事要加强沟通交流,用正确的方式化解矛盾。婚姻生活来之不易,希望双方加强沟通交流,彼此珍惜,多些包容和信任,为自己以及子女共同营造一个幸福、和谐的家庭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呼紫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