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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民初2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罗俊与张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俊,张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民初2751号原告:罗俊,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被告:张伟,男,199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原告罗俊与被告张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罗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罗俊负担。审判员  程莉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