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民初2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罗俊与张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俊,张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民初2751号原告:罗俊,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被告:张伟,男,199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原告罗俊与被告张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罗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罗俊负担。审判员 程莉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