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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温荣军与郭明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荣军,郭明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民初798号原告:温荣军,男,汉族,1968年8月17日出生,住南召m县。被告:郭明贵,男,汉族,住南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荣军与被告郭明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荣军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荣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6元,减半收取65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娟审 判 员  杨雪营人民陪审员  高武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嫣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