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1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温荣军与郭明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荣军,郭明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民初798号原告:温荣军,男,汉族,1968年8月17日出生,住南召m县。被告:郭明贵,男,汉族,住南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荣军与被告郭明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荣军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荣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6元,减半收取65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娟审 判 员 杨雪营人民陪审员 高武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嫣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