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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2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童建平与李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建平,李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283号申请执行人童建平,男,汉族,住铜川市王益区。被执行人李阳,男,汉族,住凤翔县。本院在执行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童建平与被执行人李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李阳履行了全部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5)未民初字第079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封军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