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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22民初字第9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江家和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家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322民初字第929-1号原告江家和,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栗县。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负责人傅清,总经理。原告江家和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诉称,2015年9月2日,原告因讨债遇引线厂爆炸受伤,经住院治疗后评定为二级伤残和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被告投保了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和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保险,该意外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被告拒不对原告进行赔偿,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1931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为江西省红谷滩,属南昌市东湖区辖区,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不适用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该案管辖应为南昌市东湖区法院,上栗县法院无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原告系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其住所地在江西省××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柳 本 清审 判 员 胡 冬 梅审 判 员 李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欧阳小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