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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29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宋德强与赵勇、商丘市福众农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德强,赵勇,商丘市福众农机有限公司,赵华,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2942号之二原告宋德强,男,汉族,1963年4月2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赵勇,男,汉族,1974年7月1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商丘市福众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高峰,经理。被告赵华,男,汉族,1978年5月28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李霞,女,汉族,1966年9月21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德强与被告赵勇、商丘市福众农机有限公司、赵华、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德强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勇、商丘市福众农机有限公司、赵华、李霞银行存款20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原告宋德强以部分和解为由申请解封登记在被告商丘市福众农机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在商丘市土地使用权,证号。本院认为:原告宋德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告商丘市福众农机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在商丘市土地使用权的查封,证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金士军审判员  李艳梅审判员  苏 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雪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