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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秀娟、张某与张正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娟,张某,张正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民初1458号原告:刘秀娟,女,1988年10月13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黟县,现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天门。原告:张某。法定代理人:刘秀娟(系原告张某的母亲),女,现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天门镇天门村严垅组。被告:张正春,男,1960年4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天门。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男,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系铜陵市义安区天门镇金塔村民委员会推荐。原告刘秀娟、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正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刘秀娟与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将代管的张先国遗产85289元返还给原告。事实和理由:刘秀娟前夫张先国因肝衰竭于2013年6月7日去世。张先国生前遗留有10.6万余元(其中有家庭存款、亲友捐款和社会捐款),张先国亲属和刘秀娟一致同意将张先国遗留的10万余元存款全部用于张某(系刘秀娟与张先国的婚生女)的抚育,此款一直由被告(系张先国大伯父)保管和统一支配。张先国去世后,刘秀娟为抚育张某,向被告累计领取23281元,每次领款时,被告总以刘秀娟已再婚和张某将来读高中、大学需备用大额支出为由不及时足额支付。原告认为,张先国生前遗留的10.6万元属于遗产,张先国亲属和其妻子刘秀娟协商一致,此遗产归属张某,属对遗产分配的有效约定,故此遗产应由张某唯一监护人刘秀娟保管和支配。被告出于对刘秀娟再婚的担忧,原告表示理解,刘秀娟在此亦向法院承诺将此遗产专款专用于张某今后的抚育,并不因此免除自己和孩子继父对张某的法定抚养义务,自愿接受被告的监督。但无论如何,被告强制保管张先国的遗产缺乏法律依据,也对张某的遗产继承权造成威胁,故原告要求被告交出此款由刘秀娟保管和支配。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现由被告保管的涉案10.6万元存款属于张先国遗产。但遗产依法应当继承,现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张先国死亡时遗留有多少遗产以及原告依法已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不能认定两原告与其诉称的遗产有直接利害关系。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现两原告尚未依法继承张先国遗产份额,不得要求被告返还遗产。故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秀娟与原告张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秀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