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2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惠二媚申请执行秦二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二媚,秦二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274号申请执行人惠二媚,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秦二存,男,汉族,现住东胜区。关于惠二媚申请执行秦二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1)东法民初字第3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秦二存在鄂尔多斯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秦二存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二、冻结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温 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新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