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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民初20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沧县兴济镇南街村村民委员会与田国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县兴济镇南街村村民委员会,田国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2088号原告:沧县兴济镇南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牛洪祥,职务:村委会主任身份证号:130921196307103213被告:田国新,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沧县。原告沧县兴济镇南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田国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2016年10月13日,原告沧县兴济镇南街村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沧县兴济镇南街村村民委员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沧县兴济镇南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白西云代理审判员  张梁云人民陪审员  张忠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康学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