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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6执1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李爱琴与权新菊民间委托理财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琴,权新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6执1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爱琴被执行人:权新菊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爱琴与被执行人权新菊民间委托理财纠纷一案,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15)吉民初字第4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权新菊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爱琴现尚有7.5839万元债权未受偿,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15)吉民初字第41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力。审 判 长 :李卫勇审 判 员 :袁兴友人民陪审员 :关自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博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