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5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洪晃赞与吴都萼、吴永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晃赞,吴都萼,吴永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5执517号申请执行人:洪晃赞,男。被执行人:吴都萼,男。被执行人:吴永坚,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晃赞与被执行人吴都萼、吴永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粤0785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经向恩平市车辆管理所、恩平市国土资源局、恩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结案的规定,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5执5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光照审判员 吴伟华审判员 梁群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林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