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东城实业(香港)有限公司与湖南省邵东县东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城实业(香港)有限公司,湖南省邵东县东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437号申请执行人东城实业(香港)有限公司,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住所地香港九龙湾展贸径1号国际展贸中心719室,联系方式1360288****,(852)23884227。法定代表人陈小龙。被执行人湖南省邵东县东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县两市镇中天广场5楼法定代表人:李适宜。东城实业(香港)有限公司申请湖南省邵东县东联��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邵东民初字第344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东城实业(香港)有限公司于2016-4-2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邵东民初字第3442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