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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5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隋夏夏与王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夏夏,王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5879号原告隋夏夏,女,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院上镇。被告王艳,女,45岁,汉族,现住莱西市利客来购物中心*楼XXX男装销售员。原告隋夏夏与被告王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夏夏撤回对被告王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子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少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