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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91执461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惠州大亚湾华冠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揭阳市榕江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大亚湾华冠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揭阳市榕江建筑工程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91执461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惠州大亚湾华冠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法定代表人:黄昆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昆旻,广东创通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揭阳市榕江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榕城新兴义和路。法定代表人:林惠绵,该公司总经理。关于惠州大亚湾华冠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揭阳市榕江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79号民事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揭阳市榕江建筑工程总公司应向原告惠州大亚湾华冠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247087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货款247087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8月1日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违约金暂计至2016年8月31日为1760418.2元)。揭阳市榕江建筑工程总公司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8084元。因被执行人揭阳市榕江建筑工程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惠州大亚湾华冠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6年6月日14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揭阳市榕江建筑工程总公司应负担申请执行费2729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执行款执行到位,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鉴于本案执行款已执行到位,案件已执行完毕。依法应解除对被执行人揭阳市榕江建筑工程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揭阳市榕江建筑工程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浩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俊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