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1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玉兰奎、覃春辉等与覃立煌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兰奎,覃春辉,覃春光,覃春浪,覃立煌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1民初2133号原告:玉兰奎。原告:覃春辉。原告:覃春光。原告:覃春浪。四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巧院,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立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广西永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忠师,广西桂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玉兰奎、覃春辉、覃春光、覃春浪诉被告覃立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月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作为本案当事人,在未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其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兰奎、覃春辉、覃春光、覃春浪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玉兰奎、覃春辉、覃春光、覃春浪负担。审 判 员 覃初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覃诗淇appoint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