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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民初6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任绍霞、林耕、大连艾珂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孟逸帆、大连润佳德节能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邹德强,林耕,大连艾珂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孟逸帆,大连润佳德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2民初6445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街1号。负责人郭元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冰,系辽宁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昀晗,系辽宁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邹德强。被申请人林耕。被申请人大连艾珂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光谷路11号—2—1层西侧。法定代表人任绍霞。被告孟逸帆。被告大连润佳德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七一街1号1102室。法定代表人孟逸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诉被申请人任绍霞、林耕、大连艾珂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孟逸帆、大连润佳德节能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任绍霞、林耕、大连艾珂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孟逸帆、大连润佳德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查封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其财产,保证将来的判决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任绍霞、林耕、大连艾珂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孟逸帆、大连润佳德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元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任绍霞、林耕、大连艾珂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孟逸帆、大连润佳德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滕今桥代理审判员  梁超升人民陪审员  高俊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