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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26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苏永强与胡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永强,胡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2692号原告:苏永强,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胡静,女,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原告苏永强与被告胡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施 蕾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人民陪审员  冷安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云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