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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6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正旺、肖爱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正旺,肖爱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6执64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代码05264286-5),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一路64号。法定代表人王服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正旺,男,198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肖爱萍,女,196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同上。申请执行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正旺、肖爱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的(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00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郭正旺、肖爱萍欠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共计400000元,郭正旺、肖爱萍定于2015年起至2022年止,每年12月30日前偿还本金50000元,本金清偿完毕后在2025年前按合同约定利率偿还自2006年9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在此期间若有任一期未按期偿还,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所余未还债务申请强制执行;若郭正旺、肖爱萍逾期不能清偿债务,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郭正旺、肖爱萍所拥有的房屋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郭正旺、肖爱萍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郭正旺在深圳罗湖支行有存款2625.15元,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予以冻结。被执行人郭正旺、肖爱萍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00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郭正旺、肖爱萍有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