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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02执5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鳌与尚伟英、隋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鳌,尚伟英,隋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02执565-2号申请执行人王鳌,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证件号码230204198911030776。被执行人尚伟英,女,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证件号码220225197109180043。被执行人隋薇,女,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北海市海城区,证件号码22010219690207222X。申请执行人王鳌申请执行你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6日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本院四查五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尚伟英、隋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尚伟英、隋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6日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峰审判员  王海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