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7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梁英洁与邓杜耀、宁雨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英洁,邓杜耀,宁雨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27民初1238号原告:梁英洁,女,1978年11月24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横县。被告:邓杜耀,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横县。被告:宁雨宁,女,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横县。原告梁英洁与被告邓杜耀、宁雨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梁英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杜耀、宁雨宁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英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邓杜耀、宁雨宁共同归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13日,被告邓杜耀以生意资金缺乏为由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1张给原告。借条约定被告邓杜耀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5年4月10日至2016年4月10日)。被告取得借款后没有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原告梁英洁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2、《户籍登记证明》1份,证明两被告的身份;3、《借条》及《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0元的事实。被告邓杜耀、宁雨宁没有答辩亦没有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邓杜耀、宁雨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10日,被告邓杜耀以生意资金缺乏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250000元。2015年4月13日出具《借条》1份给原告。借条主要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5年4月10日至2016年4月10日止。借条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内及逾期后的借款利率。被告取得借款后没有按约定归还借款。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庭审中,原告放弃对被告主张的借款利息。另查明,被告邓杜耀、宁雨宁属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的焦点是原告与被告邓杜耀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请求被告邓杜耀、宁雨宁共同归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应否得到支持。原告梁英洁提供被告邓杜耀出具的《借条》及《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证明被告邓杜耀向原告借款250000元,没有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已借款给被告邓杜耀,被告没有按约定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请被告邓杜耀归还借款本金25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对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这是公民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宁雨宁对本案的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杜耀、宁雨宁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给原告梁英洁。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邓杜耀、宁雨宁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马德耀代理审判员 马 棣人民陪审员 陆伟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山桂appoint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