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82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共青城名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水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共青城名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水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82民初498号原告共青城名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超群。被告周水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共青城名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水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共青城名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对被告周水兰的起诉,系其自愿,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共青城名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共青城名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戴大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倪 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