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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民初33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陈小吟与庄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吟,庄武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02民初3390号原告:陈小吟,女,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灿民、吴雅玲,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武彬,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陈小吟与被告庄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灿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武彬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小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庄武彬偿还陈小吟借款11300元,并从2015年8月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2、判令庄武彬赔偿陈小吟律师费3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5日,庄武彬向陈小吟借款113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如发生纠纷由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且庄武彬应承担陈小吟因催讨借款所发生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所有费用。庄武彬就此出具一份借条交由原告收执,陈小吟当场将借款现金全数交给被告收讫。后陈小吟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庄武彬未作答辩。陈小吟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2015年8月5日庄武彬出具的借条。庄武彬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对证据作出质证,对陈小吟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庄武彬向陈小吟出具的借条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依照借条的记载,庄武彬向陈小吟借款11300元,其应予偿还,并应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此外,其还应依约承担陈小吟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综上所述,陈小吟要求庄武彬偿还借款11300元、从2015年8月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并赔偿陈小吟律师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庄武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庄武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小吟借款11300元,并从2015年8月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二、被告庄武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小吟律师费3000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7元,由被告庄武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燕玲人民陪审员  郑晓英人民陪审员  谢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