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64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诸城市众城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青岛凯豪钢结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市众城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青岛凯豪钢结构有限公司,韩俭开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6466号申请人:诸城市众城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舜井路139号(山东鲁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院内)。被申请人:青岛凯豪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北关办事处逄家庄村南。被申请人:韩俭开,男,1976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申请人诸城市众城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凯豪钢结构有限公司、韩俭开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907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907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