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28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王本英与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劳动争议2016民辖终280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王本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28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本英,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1民初62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因被上诉人是2004年部队转编的劳动者,尽管本案仅仅为确认劳动关系的个案,但其目的在于劳动关系下的社会保险补缴事宜,判决结果会影响大批“部队转编”人员的社保补缴和“军转地”时期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因此影响较大且有必要审慎处置,应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是本案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未举证证实本案属于我国法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三类:(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中的情形。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