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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10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苗占忠诉李龙堂、鄂尔多斯市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占忠,李龙堂,鄂尔多斯市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10119号原告苗占忠,男,60岁,汉族,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被告李龙堂,男,50岁,汉族,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被告鄂尔多斯市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胜区包府路北103公里处,法定代表人:李广治。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占忠诉被告李龙堂、鄂尔多斯市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苗占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志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樊利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