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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2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原告魏东久诉被告袁耀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东久,袁耀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2民初1997号原告:魏东久,女,194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凤城市。被告:袁耀辉,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永吉县一拉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东久诉被告袁耀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东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东久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玉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