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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史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史某,男,汉族,1995年11月11日生,汉族,山东省临清市。被执行人赵某,女,汉族,198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临西县。申请执行人史某与被执行人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史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裁定中止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具备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恢复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江明亭执行员  程 锋执行员  董永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占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