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民辖终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徐昌平、魏正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徐昌平,魏正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民辖终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南峰街道环城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邹善荣,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昌平,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四川省达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正海,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上诉人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昌平、魏正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1902民初18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一审裁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足。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等法律规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而产生的纠纷。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徐昌平、魏正海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对一审法院定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有异议。一审裁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裁定书中所依据的劳动争议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无法适用。二、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仙居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及公司注册地均为浙江省仙居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1902民初1881号民事裁定,并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徐昌平、魏正海在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的巴达高速路工程提供劳务,因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未付清劳务报酬向法院提起诉讼,系劳务合同纠纷。因劳务合同的履行地在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理由不成立,其请求不予支持。原裁定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但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云审 判 员 肖 强代理审判员 彭 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龚永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