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执12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覃明东、周建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明东,周建良,傅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2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覃明东,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柳州市卷烟厂职工,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周建良(曾用名:周健),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傅迎春(曾用名:付迎春),女,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柳州市胜利路第二小学教师,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本院在执行覃明东申请执行周建良、傅迎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建良在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为86292.91元,被执行人傅迎春在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亦有个人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周建良在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人民币86292.91元;二、冻结被执行人傅迎春在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以人民币161860.86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谢祥兵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邓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