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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执94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支行与王斐、范丽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支行,王斐,范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2执94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代表人吴坚毅。被执行人王斐。被执行人范丽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2437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于2016年9月26日至27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范丽丽、王斐名下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朗诗国际街区东园7幢1418室房产进行了公开拍卖。经拍卖,竞买人XXX、XXX以人民币12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朗诗国际街区东园X幢XXXX室房产(杭房权证经移字第、1244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XXX(身份证号、XXX(身份证号)所有,该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XXX时起转移。二、买受人XXX、XXX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晓云